分类:简章;来源: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日期:2025-0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上海交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校本部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邮编200240。 第三条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招生分“上海交通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两个招生单位,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本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上海交通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工作监察委员会充分发挥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院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八条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上海交通大学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本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需要、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计划及各专业(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上海交通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统筹安排、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十条 上海交通大学根据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上海交通大学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一条 上海交通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计划的招生项目。经上海交通大学认定的各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候选人,按照公示的优惠政策进行录取,高考改革省市考生需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择优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对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达到所填报专业分数要求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在所报考专业组别内进行调剂录取。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按省(区、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同分排位录取;省(区、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未提供同分排位时,则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数学、外语、语文。上海交通大学在专业录取中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区、市)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且分值不超过20分。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上海交通大学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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