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北京大学;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原文链接:https://gaokao.chsi.com.cn/zsgs/zhangcheng/listZszc--schId-1.dhtml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大学是国家公办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北京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本科招生章程、简章、计划变更等招生事宜。 第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七条 北京大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学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当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源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北京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八条 北京大学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北京大学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条 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对符合报考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北京大学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其中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省份为普通本科一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一定分数,具体分数要求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高校专项招生计划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顺次录取。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同一投档批次相同类型计划未录满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北京大学在普通类统招调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点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北京大学在录取提前批次的考生时,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不进行调剂。对于符合北京大学投档要求,投档成绩相同且北京大学公布计划数不足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排序规则顺次进行录取,未录取考生予以退档。提前批次录取的外语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能转入非外语类专业,提前批次录取的其他考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普通高考外语类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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