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华中科技大学;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原文链接:https://zsb.hust.edu.cn/info/1006/3065.htm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同济校区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 建设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属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要求,体质健康测试合格,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校颁发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临床医学八年制学生的学位授予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本科生院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问题;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学校统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城乡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学校进一步优化招生来源计划结构。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综合考虑各省份高考报名情况、生源质量及区域布局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将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使用预留计划,坚持集体决策、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型有:普通高考招生(含统考录取、艺术类、强基计划、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民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内地西藏高中班);外语类保送生招生;保送录取运动员招生;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华侨及港、澳、台地区招生。 第十二条 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学生,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联合招收港澳台华侨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澳门地区学生也可参加澳门 ,台湾地区学生也可参加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香港地区学生也可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 第十三条 强基计划学生、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运动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考核或审核。考核或审核安排以相关招生类型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四条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须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的要求参加相关专业测试;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办的资格初审。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报考资格。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我校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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