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洛阳理工学院;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原文链接:https://zs.lit.edu.cn/info/1007/4781.htm
第一条 为了保证洛阳理工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洛阳理工学院,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办学地点在河南省洛阳市,分三个校区:王城校区位于洛龙区王城大道 90号;开元校区位于洛龙区学子街8号;九都校区位于涧西区九都西路71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洛阳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教育部“三十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洛阳理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洛阳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的常设招生机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学校历年招生实际,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 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根据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 第十二条 学校提档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三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分数优先”原则,即在填报我校志愿并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考生分数相同时,优先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如果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细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 当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 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计划,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重新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 艺术类专业课成绩采用省级统考成绩,省统考子科类按照各省艺术类招生文件执行。艺术类考生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须达到学校所在录取批次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规则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明确的投档 执行,如果无明确规则,按照学校相应录取规则执行。 )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进档考生成绩相同时,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进档考生成绩相同时,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录取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特别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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