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沧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原文链接:http://zhaoshengjiuye.czptc.edu.cn/html/professional_settings/1006.html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学校就业服务中心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名称:沧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4113014259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沧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条 沧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专科层次教育。学校始建于1925年,前身为“直隶省立第九师范学校”;新中国成立后,更名为“河北泊头师范学校”;2000年更名为沧州师专泊头分校,举办大专教育;2009年,升格改建为泊头职业学院;2021年更名为“沧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近百年来,学校坚守师范教育办学初心,孕育形成了“德行教化、求真达人”的大学精神和“勤奋、朴实、卓越”的校风学风,为沧州地区乃至河北省培养了七万余名优秀的基础教育工作者和党政军群领导干部,为沧州市教育事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被誉为“全国中师明珠”“津南革命的策源地”“沧州黄埔”。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三部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等规定执行,请考生认真查阅,按条件报考。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我校所有专业均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以下疾病者,我校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早期教育、艺术教育、特殊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早期教育、艺术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产品艺术设计、室内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生源省份招生政策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加分投档的,承认其加分成绩,认可降分等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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