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宿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4-05;原文链接:https://www.sqzyxy.com/zsjz/2024/0527/1155.html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相关招生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宿迁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合欢路8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我校创建于2000年,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科层次民办普通高校,学院以计算机软件技术专业集群为主要特色。学校坐落在有着2000多年历史的宿迁市。学院地处湖滨新区高教园,依山傍水,环境优雅。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办学宗旨,以改革创新探索职业教育发展新思路,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要求为标准”、“以优质就业为目标”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创新教学模式、挖掘学生潜力、提高教学效率,为青年学子求学与就业提供保障,努力打造以就业教育为品牌的新型高职学院。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宿迁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宿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内内部招生工作在学校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以招生计划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信息为准。 第十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一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认定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对患有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我校艺术设计专业可以录取。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考生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代码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物理科目类、历史科目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普通类考生的录取原则:采取“专业清”方式录取。依据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填报的志愿,按考生总成绩分专业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如普通类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出现多名考生同分情况,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新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普通类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出现多名考生同分情况,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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