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新疆政法学院;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06;原文链接:https://zs.xjzfu.edu.cn/2026/0611/c66a21297/page.htm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施行“阳光招生”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政法学院,学校标识码: 第三条 学校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 第四条 新疆政法学院是一所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应用型高等学校,学制四年。 现有法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个学科门类。 第五条 学生修满规定课程且考核合格后,毕业时颁发新疆政法学院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新疆政法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新疆政法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新疆政法学院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新疆政法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校内有关部门、各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组成的新疆政法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专项组。新疆政法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专项组是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章程、录取规则、招生规模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录取结果等,并对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专项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发展规划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年度招生计划规模、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及录取工作。 第十条 新疆政法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机关(监察专员办公室、巡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和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数、生源质量、重点支持政策及历年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省招生计划,最终以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在普通本科计划中,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当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学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第十五条 计划变更需经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专项组审核同意后,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七条 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考生按当地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招生专业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相关专业语种要求: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俄语专业只招收俄语或英语语种的考生。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报考学校普通本科批次考生,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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