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86-10;原文链接:http://kwxy.jsnu.edu.cn/_t2086/10055/list.htm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 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办学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潘安湖科教创新区学院路1号(潘安湖校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101号(泉山校区)。办学层次:本科,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学院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全日制本科生,颁发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全日制本科生,授予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院根据教育部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报名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兼顾历年招生录取情况,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学院预留计划不超过本院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报名条件 第十条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一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所列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六大类疾病的考生,我院所有专业均不予录取。患有第二部分所列疾病的考生,按以下规定执行: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所列专业外,还包括视觉传达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所列专业外,还包括经济统计学、数字经济、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会计学、行政管理。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第十二条英语专业应试语种限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入学后外语教学均为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在填报专业志愿时,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符合科类要求。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普通类和艺术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时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学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投档政策。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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