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苏州工学院;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原文链接:https://zsb.szut.edu.cn/info/1081/5351.htm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苏州工学院是江苏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学校前身是创建于 年升格本科,更名为常熟理工学院。 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苏州工学院。 学校是“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高校、国家“十三五”应用型本科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建设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全国高校质量保障机构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教育部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试点高校、江苏省首所省市共建省属本科高校。学校工程学、材料科学、化学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学校在各招生省份的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考机构公布为准。 东湖校区: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南三环路 东南校区: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东南街道湖山路 颁发证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苏州工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苏州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同时接受学校纪委和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高考报名人数情况,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确定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四)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五)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德语专业限英语或德语语种考生报考;日语专业限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报考。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六)高校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专业课程以英语授课为主,建议考生有一定的英语基础。 (七)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
本章程由山东高考通(jnxiangsheng.cn)整理,完整内容以院校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