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江苏大学;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原文链接:https://zb.ujs.edu.cn/info/1077/16108.htm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综合评价、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西藏内地班、新疆内地班、南疆单列、预科班、定向招生等本科招生工作。 江苏大学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共建高校,以及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优秀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 学校代码:国标4132010299;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办学地址: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校本部),中山西路63号(中山校区),梦溪园巷30号(梦溪校区),长香西大道537号(长山校区)。 招生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江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江苏大学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开展本科招生工作和商讨决议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监督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入校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1.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符合生源省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均可报考。 2.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的科类要求。 3.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与日语课程。 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建议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以能适应全英文教学环境。 4.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除体检不合格考生外,我校相关专业没有体检要求限制。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不规定男女性别比例。 第十二条 学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一考试,报考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参照 1.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对考生实施录取工作。 2.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对于进档的普通类和艺术类考生,均以投档分为录取依据(艺术类录取时,对于以文化成绩和省统考成绩按比例计算综合分的省份,以综合分为录取依据;对于没有计算综合分的省份,以文化成绩加省统考成绩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安排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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