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05;原文链接:https://www.jshvc.edu.cn/zsxxw/2026/0512/c5410a29601191/page.htm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 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 主管部门的相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院校标识码: 4132014255,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办学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黄山岭路69 号(主校区)、江苏省南京 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50-1 号(凤凰西街校区)、江苏省南京市 秦淮区汉中路129 号(汉中路校区),全日制学生均在浦口校 区就读。 第四条学校简介: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是一所省属公办 医学类高职院校、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隶属于江苏省卫生健 康委员会。学校被评为“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江 苏省文明校园”“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高校”等。学校坚 持“立足江苏,服务区域经济,依托行业,面向健康事业”的 办学定位,不断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深化产教融合,加强 社会服务能力,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社会影响力显著增强。 2 第五条学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江苏卫生健康 职业学院。对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学生,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委员会。 第七条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学生工作处(招生 就业办公室)。 第八条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 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 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 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 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经审核后,确定学校分 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 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我校面向江苏省内部分地区的农村订单定向医 学生培养计划,按照江苏省有关录取政策执行。 第四章录取规则 3 第十二条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 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份考生须符 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 护理、助产、老年保健与管理(含家和订单班)、婴幼儿托育 服务与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医学影像技术、放射 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生物技术、药学、中药学、针 灸推拿、中医学、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医学美容技 术、美容美体艺术、医养照护服务、体育保健与康复等专业不 招色盲、色弱者。护理、助产专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时还需符 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 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 残疾或者功能障碍。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助产 专业建议女生填报。 第十四条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五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 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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