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原文链接:https://pgzs.immu.edu.cn/zszc.htm
内蒙古医科大学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6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医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内蒙古医科大学。 第三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共建高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等各类高级卫生人才,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内蒙古医科大学相应学历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条 办学地点:内蒙古医科大学金山校区(主校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海拉尔西街191号,新华校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193号,锡林校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郭勒南路20号。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了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确定本科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内蒙古医科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本科招生计划。学校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档比例为100%。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以下录取规则: (一)在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情况下,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含加分,下同)采取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专业,各专业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二)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三)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四)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选考科目要求,如考生投档分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在考生专业安排过程中,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的分数要求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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