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原文链接:https://zsb.hitsz.edu.cn/zs_common/bkzn/zswz?flbs=1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工业大学。英文译名为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HIT。学校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即校本部),同时在山东省威海市和广东省深圳市分别设有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校本部、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的本科院校招生代码不同,考生填报志愿时分别填报,分别录取。所有毕业生均颁发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深圳校区毕业证书注明培养校区。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教育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电话:0451-86413389。 第八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修订本科招生章程,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研究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教育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坚持质量优先、集体决策的原则,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三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开展强基计划、艺术类、保送生和综合评价的招生工作。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进行。 第十四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调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最大分值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我校强基计划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学校按投档成绩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按投档成绩为考生安排专业,采用分数优先原则,专业之间无级差。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对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不退档。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所报专业已满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他考生专业录取结束后调剂至录取额未满的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 第十六条 在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提前批次、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民族班、卓越优才计划和卓越联培班录取的学生投档成绩若在生源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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