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华南师范大学;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原文链接:https://zsb.scnu.edu.cn/a/20260526/734.html
华南师范大学2026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学生奖助体系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华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华南师范大学。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414401057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华南师范大学现有广州校区石牌校园和大学城校园、佛山校区南海校园、汕尾校区滨海校园。石牌校园: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邮政编码:510631。大学城校园: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378号,邮政编码:510006。南海校园: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邮政编码:528225。滨海校园: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邮政编码:51662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对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在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授权下,审议决策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专责监督职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我校广东省物理类师范、历史类师范、物理类非师范、历史类非师范本科专业以及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均在本科批录取。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安排在提前批本科录取。如有变动,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及考生同分同排位等需要增加计划问题。 第十六条 对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本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实施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不得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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