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成都医学院;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原文链接:https://zs.cmc.edu.cn/page.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04&wbnewsid=1404
成都医学院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成都医学院。 第四条 办学属性: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 第六条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成都医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成都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办学地点:新都校区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783号;天回校区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天回路601号。 第八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普通招生委员会,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执行学校有关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顺序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原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计划的100%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执行。平行志愿投档考生则按教育部和所在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对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在录取时以加分或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排序规则(或排序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择优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各专业无男女考生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的录取无差别。 第十七条 各专业考生进校后所学外语语种均为英语,我校未开设除英语之外的其他外语语种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考虑。 第五章 体检要求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执行。鉴于医学院校各专业学习及就业的特殊性,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对考生身体状况作如下说明: 1.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所有专业不予录取。 2.色盲、色弱及单眼失明考生不予录取的专业:临床医学、中医学、儿科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预防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药学、药物制剂、中药学、护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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