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江苏科技大学;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05;原文链接:http://zs.just.edu.cn/2026/0514/c1601a373050/page.htm
江苏科技大学是一所以“船舶、海洋、蚕桑”为特色优势,以工为主,理、农、经、管、文等多学科相互交融的行业特色型大学,是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分别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共建高校。学校具有本、硕、博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现有 个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个。工程科学、材料科学、化学、计算机科学、环境与生态学、植物学与动物学、农业科学 年本科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江苏科技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江苏科技大学 第三条 学校性质:省属公办高校 第四条 学校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学校地址:江苏省镇江市长晖路 号(长山校区);江苏省镇江市梦溪路 号(梦溪校区);江苏省张家港市长兴中路 号(张家港校区)。具体专业学习地点根据学校总体布局确定。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指导学校招生工作,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省生源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学校办学目标和资源条件等因素,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普通高考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本科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代码(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第十六条 学校在新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专业招生实行专业(组)平行志愿,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须符合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相应科类要求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其政策性加、降分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学校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九条 普通类招生若出现投档成绩同分情况,学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考生语数外三门总分、数学、外语成绩。 第二十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高考文化成绩及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要求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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