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黑龙江大学;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原文链接:https://zsb.hlju.edu.cn/kstd/zszc1.htm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始终坚守立德树人使命,形成了鲜明的对俄办学特色,熔铸了“博学慎思、参天尽物”的校训和“志存高远、爱国奉献、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黑大精神,系统推动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国际化战略”“数字化战略”“服务龙江战略”四项办学战略,矢志成为强特色、高水平、现代化的一流综合性大学。 第三条 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大学,学校的办学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东府路752号,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学府街20号,2026年绥芬河校区临时地址为绥芬河市黄河路8号。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是教育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第五条 学校主要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第六条 学校为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黑龙江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七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省纪委监委驻黑龙江大学纪检监察组组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本科基层培养单位专家代表任委员的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时,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驻校纪检监察组、监督巡察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广大考生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八条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特殊类型招生的招生政策、报考条件、招生计划等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学校预留计划用于录取同分数考生和调控各省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使用必须经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于部分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增加计划必须在批次投档之前投放,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 第十一条 关于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对于进档考生,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专业(类)录取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文史类和综合改革(3+1+2)省份历史类单科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和综合改革(3+1+2)省份物理类单科排序为数学、语文、外语;综合改革(3+3)省份单科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进档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如果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且符合录取要求,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按院校专业组填报志愿的上述考生,在本院校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满专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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