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原文链接:https://www.hrbcm.edu.cn/info/1023/8972.htm
发布日期:2026-06-05 来源:教务处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音乐学院(以下均简称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院校全称:哈尔滨音乐学院 第四条 院校标识码:4123014560 第五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子街3179号,邮编:150028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哈尔滨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院长共同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本科生教育、学科、研究生教育、学生工作的主管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部主任、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处(部)长、各教学系主任。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等相关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纪检监察组和仲裁工作组,由学校副院长、纪委书记、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专业教师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招生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申诉和仲裁。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经教育部批准,哈尔滨音乐学院2026年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按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单独考试招生办法组织专业考试及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2026年招生计划最终以上级主管部门的下达为准。 (一)音乐表演专业,具体包括美声唱法方向、民族声乐方向、通俗唱法方向、西洋管弦方向、民族管弦方向、钢琴等6个方向。其中美声唱法方向学制五年,其他专业方向学制四年。 (二)音乐学专业,学制四年。 (三)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曲、指挥等2个方向,学制五年。 (四)艺术管理专业,学制四年。 (五)舞蹈表演专业,学制四年。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在省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八条 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的标准。若考生患有不宜就读音乐表演等专业的相关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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