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原文链接:https://zsb.xidian.edu.cn/info/1009/6683.htm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建有长安、雁塔两个校区,长安校区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西沣路兴隆段266号,邮编710126;雁塔校区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南路2号,邮编710071。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参加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生(含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高中班、西藏高中班、民族班等)、运动训练单招考生以及保送生。 第五条 2026年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面向全国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以通识教育和专业基础教育为核心,实施学生大类培养,提升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体招生专业大类名称详见我校公布的《2026年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专业(类)目录》。 第六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及其他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拟定学校本科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简章; 3.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 5.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履行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等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考虑各省高考报名人数情况,兼顾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及各省生源质量,综合分析、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科学合理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投档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投档成绩调取考生档案,在已调档的考生中,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高考总分(不含排序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排序录取及确定专业,同分排序后仍完全相同的,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如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被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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