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呼伦贝尔学院;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原文链接:https://zsjy.hlbec.edu.cn/zszc.ht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6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呼伦贝尔学院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呼伦贝尔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学校校址是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成吉思汗中路26号。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主任,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呼伦贝尔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 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学校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九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十一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按“分数清”录取规则,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尚有空余计划的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如生源省份有明确的录取原则,则按其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投档成绩相同考生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学校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按照国家相关招生政策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十五条 特殊说明的专业: (一)报考采矿工程(校企合作-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专业的投档考生,即视为考生及家长已阅读并同意相关专业《校企联合订单式培养附属协议》全部内容。报考采矿工程(订单班-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工程(订单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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