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原文链接:https://www.nmbfxy.com/channels/32.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 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是全日制民办高等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专科毕业生,颁发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学历证书;学校校址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城。 第三条 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了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和教学副校长任副主任,学校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六条 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中心,具体负责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 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十一条 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以内。 第十二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按“分数清”录取规则,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出现同分确定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我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一)中医学、针灸推拿、中药学、护理、康复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医学检验技术专业,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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