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kSnO6_kUH1RGq8NLvsp0Q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湖北科技职业学院 学校办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路2号(关山校区),邮政编码430074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26号(鲁巷校区),邮政编码430074 学校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现设有33个招生专业(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面向全国招生。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实施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为国家选拔培养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生源省份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七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内,编制分省、分类别、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级招办监督、学校负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调档比例,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各种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等相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不设男女生比例,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投档考生,实行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再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的志愿成绩同分排位确定专业录取顺序;投档时如无志愿成绩同分排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专业录取顺序。 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和规定,调剂至其他计划未录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需向学校所属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到入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章后,按时到招生就业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生退伍后2年内,持退役证及《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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