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衡阳师范学院;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原文链接:https://zs.hynu.edu.cn/info/1009/1861.htm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东校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6号 西校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65号 第三条 合格毕业生由衡阳师范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由衡阳师范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衡阳师范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湖南省直属的普通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省域副中心城市、国家文明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湖南省衡阳市。 第六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招生包括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湖南省高中起点本科层次乡村初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湖南省高中起点本科层次乡村高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地方专项计划、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等。 第七条 学校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招生规模、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校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均为虚假信息,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在招生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办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社会需求,统筹考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名人数、生源质量、往年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将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生源不平衡和同分考生录取等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的使用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2026年本科招生专业42个,学制四年。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必须满足我校的招生专业选科要求,非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必须满足我校的招生专业文理科要求。学校2026年招生专业的专业名称、所在学院、师范类别、学费标准、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科要求、非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理科要求等相关要求如下表。 物理、化学、生物均须选考 物理、化学、生物均须选考 具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及相关类别,待学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计划确定后,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参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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