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武汉大学;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原文链接:https://aoff.whu.edu.cn/info/1066/27002.htm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教育部 ,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 ),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大学,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武汉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加强党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部门监督协同的招生工作格局,落实招考分离要求,推进招生规范化建设,完善招生全流程、各环节的监督机制,切实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六条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与本科生院招生工作处合署办公,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 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 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区、市,下同)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 第八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批次的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 以内。根据各省平行志愿模拟投档情况,我校分省增加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原计划的 ,增量计划中因考生不服从调剂等原因造成计划无法完成时,增量计划收回。 第十条 在平行志愿批次,按我校提档比例要求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服从专业调剂且无不诚信记录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十一条 在非平行志愿批次,当我校第一志愿有效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该批次该类型该省尚有空额的专业。 条 我校认可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所有加分不得用于强基计划等不安排分省计划的招生项目;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采用最高一项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 第十三条 录取时,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分。若考生分数相同,按各省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依次按照投档成绩、高考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同)。 第十五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戏剧影视文学、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单列专业(下称单列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投档模式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类别只录取明确填报该志愿的应届生,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且其投档成绩须不低于我校在所在省同科类、普通类专业(不含单列)投档分数线以下 第十七条 内地班、民族班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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