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年份:2026年;章程更新:2026;原文链接:https://www.cxmc.edu.cn/view/cnjwcPc/32/643/view/5243.html
发布时间:2026-05-27 阅读数:26736 信息来源:楚雄医专招生就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按照《云南省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排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规范招生行为,遵循人才培养和选拔规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标识码:4153014013,举办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盛西路。 第四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五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及规定,集体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策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招生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查处违纪舞弊事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报,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内部和社会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招生纪律和各招生省(市、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及要求。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与录取工作有关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质量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云南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2026年分省分专业专科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并通过媒体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生源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按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求,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总计划内可按要求对招生计划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学校预报的选考科目及录取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时采取志愿优先原则,根据投档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依次类推。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按照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我校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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